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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管理新思维

随着我国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国外服务行业大举进入我国,使得我国服务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同时,我国服务业正在积极走出国门,也面临着国际服务市场的严峻挑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服务商标的管理与保护问题就越发突显出来。

深化服务商标的认识

服务商标,是指经营者为便于使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志。服务商标也称劳务标志,在国外又称作服务标记。服务商标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交通、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务等八大类。这种标记具体表现为图形、字母、符号等形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服务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同类型的服务业提供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服务,或不同服务性企业提供的不同特征的服务,均需要有不同标识把它们区分开。比如,航空业中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都有各自不同的服务标记;再如,中国邮政、中国电信、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等,都有自己特定的标志。在日常生活中。服务商标随处可见,如教育与文化事业部门的称谓和标志、体育俱乐部及运动会的标志等;常见的还有某些社会团体的特定标志,如“青年志愿者”标志、“星火计划”标志、。希望工程”标志等等。这些标志本身都不直接用于实物商品,而体现于某种服务之中。服务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表明服务的品牌,标示服务质量,树立企业形象。便于消费者对服务进行选择。

服务商标同商品商标一样,自身蕴含着很高的价值,并且能够给其拥有者带来特定的声誉及利润。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区别在于:(1)服务商标是将不同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相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用以区别服务的不同出处,表明服务的质量和特点;商品商标是用以将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商晶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表明商品的质量和特点。(2)服务商标执行自愿注册原则,不强制注册,服务本身不一定需要有特定的品牌;商品商标一般要进行注册,绝大多数实物商品都有品牌。(3)商品商标使用在有形商品上,而服务是无形的,服务商标使用在无固定物质形态的服务之中。

要合法拥有和使用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是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服务商标进行保护。我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对服务商标有关法律的认识较晚。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把服务商标首次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随着对服务商标认识的加深,法律意识的加强,以及我国社会生活日益与世界融合,对过去一些随意使用他人服务商标的惯常做法作了更正,如长期来我国医院都把“红十字”作为标志。随着《红十字会法》的颁布,这一侵权的做法被纠正;再如我国经常将奥林匹克运动的五环标志任意使用,随着我国有关法规的建立与健全,以及进入世界体育大家庭,以前那种不用付出分文就可以对五环标志任意使用的行为得到了制止。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予以专门的法律保护。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制定了《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标识与标志,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1)服务场所;(2)服务招牌;(3)服务工具;(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5)带有服务商标的帐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相关的规定还包括: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还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1)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2)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4)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5)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

随着世界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世界贸易组织对包括服务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重视。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体制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实施程序和补救措施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协议有关商标的保护内容有:任何标志、或标志的组合,只要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均能构成商标,均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应享有专有权,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之中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志。协议在明确商标保护对象的同时,还规定保护期限不少于七年,允许无限展期。协议对包括服务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国内法中提供协议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有效打击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服务商标的管理新思维

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国新的《商标法》指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需要取得服务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止权两个方面: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利。

目前绝大多数提供服务项目的企业及事业单位一般对商品商标均十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