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官说,微软所提出的有关表面证据确凿的论据中的两个要素都不能令人信服—微软所提补偿方案没有充分地考虑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商标协议,且补偿方案也不成比例。然而,这个决定准许微软的其他争论提出“复杂问题”,此问题必须在整个上诉程序中解决。
微软同意执行欧盟补偿协议。欧盟法官写道,微软的辩护有可能提出一个或更多的重要原则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欧洲委员会分析的合法性。
欧盟法官排除了微软的主张,微软称,欧洲委员会非法地适用了试验中的新理论,欧洲委员会应当更多地考虑“windows操作系统设计概念的积极效果”。
法官还指出,他特别强调微软所称所谓委员会所做的事实分析存在缺陷这一观点,微软说,委员会关于“间接网络效应”存在的观点与事实有冲突,即内容提供商应当持续提供不同标准的资源。最后,微软可能证明windows和它的媒体功能不会形成相互分离的产品。
ie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的非捆绑可能对微软是件好事。
法官反驳了微软所谓不能挽回损害的主张。法官说,微软无法证明的是,由于与windows的“基本设计理念”和微软商业自由互相冲突而产生的严重和不可挽回损害。微软也不能证明这种严重和无法挽回的损害将损害微软名誉。微软不能表明对微软商标的所谓损害是不可修复的,或者补偿方案将侵害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