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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前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二审扑朔迷离(1)

一宗官司,两家企业,三名被告,再加上四面八方的关联和热炒,搭起了一出热热闹闹、跌宕起伏的大戏,而这一唱,就是2年。

这出戏,名为“华为前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

2001年,华为公司原3名年轻的技术人员悄然以各种原因离开华为公司自主创业,在上海成立了一家叫做上海沪科科技的公司。

2003年8月21日,该3名技术人员因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商业机密被公安机关拘留,并被拘留、监视居住达9个月。

2004年12月7日15时,当华为前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的宣判书合上的瞬间,人们以为这起官司在漫长的等待与观望中终于落下帷幕。然而,辩护律师张志的一句:“我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上诉!”以及 12月22日被告方发布的《我们为什么不接受一审判决》的公开信,又将句号改成了省略号,官司仍将继续……

案情会怎样发展?又会牵连何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之间的竞争?

一个个问号在盘旋,看似清晰的案情脉络似乎又跌入重重迷雾之中。抛开那些冗长的技术纠纷,撇开长篇的司法论争,人们最为关注的,还是输赢!

第一章 横生枝节带来的悬念

一审4次开庭耗时2年,中间经过公安部两次协调,并由最高检察院督办,甚至美国驻华大使馆都有干预……一个知识产权纠纷案衍变到这个份儿上,悬念自然就多了。

悬念之一:上诉

“我们对这个案子的判决不满意,每一句话都不满意!我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上诉!”辩方律师张志对《it时代周刊》说。看来,华为诉前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并没有随着2004年12月7日15时一审判决而尘埃落定,反而有越闹越大之势。

在历经4次开庭之后,2004年12月7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对华为前员工案终于有了判决:认定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志骏和刘宁为主犯,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深圳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面对这样的判决,被告不服。于是,一句上诉让历时2年多的案件再次产生悬念。

时间回溯至2001年。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先后以“出国读书”、“家庭原因”为由,分别从华为公司光网络传输部、研发部辞职。同年11月7日,在上海另起炉灶成立沪科公司,并聘用了20多名原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各研发环节的技术人员。11月8日,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由沪科公司提供2.5g的ots 8501b型号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公司则向沪科公司提供研发费每月人民币58.8万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公司、贝尔公司三七分成。

2002年10月,沪科公司将该技术和少量资产整体出售给浙江省ut斯达康公司,ut公司支付其人民币200万元及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11月,沪科公司整体从上海搬迁到杭州。

由于华为公司向佳木斯市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商业秘密被盗窃,2002年11月21日~22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会同杭州市警方拘捕。

事情至此,进入司法程序就不应该再有波折才对。但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却花了2年多的时间调查,背后究竟隐藏着哪些复杂的内情?

《it时代周刊》了解到,在案犯羁押期间,办案公安机关先后两次申请延期,移交给检察院之后,又经过两次退查。

2003年6月17日王志骏3人被逮捕;6月17日至8月16日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期;同年8月17日至11月4日,公安局先后两次申请延期。

2003年11月4日案子终于起诉到检察院,审查期限为一个半月。但12月29日,检察院将此案退回给深圳公安补充侦查;2004年1月29日,公安再次送审;3月15日再次退查;4月7日,公安第3次送审。

2004年5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3人提起公诉。然后便是一审的4次开庭。

辩方律师张志向《it时代周刊》表示:“一审4次开庭不多见。检察院要求补证所以申请了2次延期,按法律规定,它只有2次延期的机会,它都用上了。但是每次时间用完了,都不提交物证。”“从案子的进度情况来看,公安局、检察院动用了所有的强硬措施如拘传、拘留、羁押等;所有的延期也都用到了。”“这不是巧合导致的,是意图导致的。对方(指检察院)用意很明确,就是要用更长时间把案件查清楚。”

深圳南山区检察院主诉官魏军在接受《it时代周刊》采访时说,公诉方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第一次申请延期是针对辩方提出对佳木斯警方侦查活动的质疑作调查了解。对方提出佳木斯警方的搜查笔录有些没有警方签名。延期调查发现,公安机关搜查的场所和范围都是有证搜查,没有违法扩大搜查范围和扣押物品范围,搜查笔录未签名完全,但并不是反映公安机关查证过程的惟一证据,仅据此也不能否定整个过程的合法性。第二次延期是针对辩方提出当庭出示物证的问题。3名被告的律师提出控方需当庭出示物证,我们2次申请延期,以提供经过第三方鉴定部门和公安局确认的、更细化、清晰的物证照片。

但是经过如此长时间的调查,这么多次延期、退查以及开庭,在人们以为终于等到判决结果的时候,却被被告的一句上诉给推翻了……

悬念之二:两人在逃?

“有2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至今没有抓获,公安已在网上发了追捕令。”南山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魏军告诉《it时代周刊》。2人的在逃无疑造成本案的另一个悬念:这2人为什么要逃?他们有没有罪?现在在哪里?而更为关键的是,对他们的调查会不会牵涉出其他人员?

魏军说的两个人,分别是王俊杰和操鹏,曾为华为公司光网络的研发人员。2001年8月至11月,先后辞职加入到沪科公司。

但是在本案的进行过程中,人们一直关注的只有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为什么现在会多冒出2人来?

魏军向《it时代周刊》透露,刚开始接手案子的时候,认为涉案人员非常多,所有在沪科工作的人都有涉嫌的可能。“其实在第一次公安机关呈请逮捕时是6人,而经过审查,发现有3人的证据有所欠缺,所以只批准逮捕了现在抓捕的3人。而通过对这3人的审查,以及后期侦查过程中对证据的补充,发现还有2个人,即王俊杰和操鹏,也符合逮捕的条件。2003年12月1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

于是,深圳公安联系杭州警方,由杭州警方协同配合前往拘捕。《it时代周刊》进一步了解到,公安人员于当日下午4时前往ut斯达康公司,被告知2人已请假回家,并将2人的请假条提供给公安机关,但是“去的时候两人手机还开着,过一会儿,走的时候再打他俩手机就关机了。”随后公安机关去其老家也没有发现。事后,ut斯达康中国公司总裁吴鹰竟然否认这2人是其员工。

一个疑问自然冒出来:不是ut斯达康的员工,为什么会由ut斯达康出示请假条?而他们现在在哪里?

悬念之三:还有哪些力量干预?

本案之所以会有这么多悬念,某些始料未及的干预力量是关键因素。

《it时代周刊》从案件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在王志骏、刘宁和秦学军3人移交到深圳警方后,美国驻华大使馆曾经出面发函给我国外交部、商务部、浙江省政府以及广东省政府,出面为此案斡旋。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相关人员向《it时代周刊》透露,ut斯达康公司的一位顾问是前美国驻华大使,这位顾问经过一些周旋后找到美国驻华大使馆,并通过美驻华大使馆发函,意图干预案件审理。由于这件案子涉及到华为和ut斯达康两家公司的纠纷,浙江省政府便责令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对此事进行调查。尔后,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找华为谈话,要求华为对事情进行说明。华为把3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情况写成报告交给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信息产业厅也把调查的情况对省政府进行了呈报。之后,此事便不了了之。

而面对《it时代周刊》的提问,吴鹰对此矢口否认:“没有,这不是事实。我们干嘛要找美国大使馆?”看来这一疑问,只有当事人才清楚。

本案在国内牵动的方方面面,也可想而知。

南山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魏军向《it时代周刊》表示,在这个案子的调查中,感到很大的压力,很多领导都非常重视,并由最高检察院督办。“但是没有任何一个领导说这个案子要如何处理,都强调要依法办案,保证公正客观。”

经过种种波折,一审判决终于下来,但现在3员工提出的上诉,又给案件增添了变数。另外,案子调查过程中的一波三折更是让人心里始终悬着一块石头:二审中,还会有怎样的力量对它进行“关照”?二审中,还会出现怎样的“意外”?到底结果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