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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前员工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二审扑朔迷离(3)

在辩方律师的声声质疑中,在家属无辜的眼泪中,在种种博弈的角力中,华为最终的胜算几何?

继续争论的质疑

在一审判决出来后,被告律师大呼不服,针对物证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控方为什么未能向法庭呈上物证等问题,存有重重疑惑。相信在接下来的二审中,这依然会是争议焦点,也会是终审宣判的关键。

“既然公诉机关将早已由公安机关调取的而且经技术鉴定的产品实物作为支持本案的一个主要物证,那么为什么在长达近2年的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物证仍不能提交法庭?”辩护律师张志对《it时代周刊》提出了他的质疑,“另外,对方的鉴定报告也没有对公知技术进行搜集。”

对这些疑问,控方又如何辩驳?

“在一审判决出来前,我们从来没有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南山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魏军在接受《it时代周刊》采访时第一句话如是说,“因为案件没有结果,说什么都是不负责任的。我们不想借助舆论的力量影响案件的进行,我们只是想把案子办好。”

“在庭上不出示实物就不合法定程序,这完全是被告律师的误导。”魏军告诉《it时代周刊》,在法庭上是否出示实物,物证怎么出示,检察院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是有选择的。而且“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出示实物,我们肯定会出示。”

魏军向《it时代周刊》记者解释道,从软件来看,因为这起案件涉及到的是软件侵权,是否将盗窃的资料技术用在这个产品上是根本不可能通过外观设备来判断的,所以放两台设备在那里没有意义;从硬件来看,打开这个设备看到的是电路板、芯片等,只有专业人士看得懂,而且就是专业人士仅凭肉眼也不可能看出什么。

“如果将证物放上法庭,对方找来一群专家说它不是,我们找来一群专家说它是,这有什么意义呢?这是在开庭还是开技术研讨会?”

“关于出示物证的形式,我们事先跟法院沟通过。我们都认为用照片的方式已经完全可以证明。因为在这个案件中,照片跟实物的作用一样。”

针对对方“物证一定要拿到法庭上质证”这一说法,魏军告诉《it时代周刊》,质证的核心不是这个东西是怎么样的,而是这些东西的来源、检验封存等是否合法。“而这些,我们都有详细的报告证明。”

南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泽民也向《it时代周刊》表示:“这样的证物交不交上去,无关紧要,主要是看法院对证据的理解。”

面对张志对控方鉴定报告的指责,主诉检察官魏军表示反对,并对辩方鉴定报告的权威性提出了质疑:“其实他们的那份本身只是一份鉴定意见书。”

在这起案件中,控辩双方各出具了一份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鉴定报告,而结论却大相径庭。控方准备了由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鉴定,认为3人开发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中核心部分为华为公司商业秘密;而3被告的辩护律师准备的由中国科技法学会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认为3人并未侵犯商业秘密。

魏军指出,对方的鉴定意见书有很多不妥之处。

两处硬伤:一是律师事务所单方委托,这就有可能会导致偏听偏信。二是送检材料不全。“我们不知道辩方的律师从哪里弄来的两台设备去做比对性鉴定的。事实证明,他们的送检材料极其缺乏,尤其是华为的资料。因为他们不可能合法拥有华为的技术资料,所以其鉴定报告很值得怀疑:你都不知道华为的技术资料,你怎么能够鉴定未侵犯其商业秘密?”

软伤在于鉴定语言很含糊。一般来讲,鉴定的语言要求公正客观,一个技术是否为公众所知,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对方的措辞为“是基于公知技术可以得出的”,这句话并不能否认华为这个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魏军指着桌上的一本书,对本刊记者说:“就拿这本书作比方,公知技术就是纸张。我把这些纸张订成一本书,而且我得出这本书的时候别人还不知道,我对此进行了保密措施。这本书虽然是根据这些纸张可以得出,但是这本书还是不为人知。”“另外,我们的鉴定报告是第3方做出的,能够保证其客观公正。”

《it时代周刊》调查得知,针对物证的鉴定,还有一段插曲,公安部还专门进行了协调。佳木斯警方在拘捕3人时,收缴并封存了一些光盘和硬盘,随后佳木斯警方把这些重要物证交给杭州警方。由于案子要交给深圳警方继续侦察,杭州方面出于某些原因,不愿把光盘全部交给深圳公安,所以公安部只能第二次召开协调会。协调结论为杭州公安将物证交给公安部,不经深圳公安的手,由公安部直接给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

另外,深圳公安还到上海贝尔调回沪科提供给他们的原始资料,同时提取华为的产品资料,也交给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两个鉴定结果完全一致。

用刑事诉讼在不在理?

2002年11月19日,3人被拘之前,沪科公司曾接到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发的、华为起诉沪科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传票,案由是不正当竞争。正在沪科准备应诉的时候,11月21日,3人几乎同时被拘捕。尔后,华为立即从法院撤销了他们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此,媒体普遍认为,是因为有了ut斯达康的加入,华为才会使这场“战争”升级,对3位员工的诉讼由原来的不正当竞争上升到盗窃商业机密并提请刑事立案。

“侵犯知识产权多是以民事手段来解决,而华为采取了最为严厉的刑事诉讼这一手段,沪科因此被剥夺了平等地与华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利和机会。”被告家属律师臧炜对《it时代周刊》鸣不平。

ut斯达康也曾公开表示,“根据司法实践,知识产权争议多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高科技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其解决应当建立在有效的证据和科学、严谨、公正的技术鉴定基础之上。在没有明确的证据和技术鉴定结论之前,将当事人进行拘捕而后再进行案件调查有悖公正合理的原则。”

于是,“不用民事用刑事,华为手段太狠”的言论不胫而走。是否有ut斯达康介入而导致恶化的可能?是否真的太“狠心”了?

华为副总裁兼知识产权部部长宋柳平告诉《it时代周刊》:“其实我们当初并不是针对ut斯达康。2002年8月份我们发现贝尔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华为公司同类产品相似,2002年10月,华为公司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公安机关立案程序比较复杂,也比较谨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并且将本案的关键证据送交国家级权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后,确定3人盗窃、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华为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11月才立案拘捕。”

为什么曾经报民事案呢?

宋柳平对《it时代周刊》解释道:“我们虽然报了刑事案,但这种案件公安立案要求比较高,所以我们不知道公安能不能立案,所以后来又报了个民事诉讼。当得知可以用刑事,我们自然就把民事案给撤了。”

《it时代周刊》调查得知,2002年11月,佳木斯公安机关去上海沪科公司拘捕3人,但当时公司已是人去楼空,办案人员问了物业管理后,才知道沪科已经于7天前搬到杭州了。所以,“3人被刑事拘捕时,我们根本不知道ut斯达康已经收购了沪科。”

由此可见,华为报刑事案是要给ut斯达康“颜色看”的说法显然没有依据。

知识产权纠纷是不是一般以民事手段解决呢?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屠朝锋律师告诉《it时代周刊》,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以刑事诉讼起诉:一是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对对方造成严重损失;二是案件的性质、动机、态度等。他还认为,华为采取刑事诉讼主要表示的是一种态度,他们会对这种行为严厉处罚,有点杀鸡给猴看的意思,而不在于赔多少钱,能获得多少利益。华为新闻发言人傅军也公开表示,华为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警告那些“妄图不劳而获,通过侵占不法成果”以达到商业目的之徒。

屠朝锋律师说,“这件事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其实是很正常的。对这起案子是民事还是刑事上的争论也反映了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永泉律师告诉《it时代周刊》,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将是今后的趋势。此外,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至2004年8月,广东省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侦办了44宗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仅2004年1至8月就立案侦办14宗。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执法越来越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手段。

业内人士:法律为高科技企业保驾护航

业内人士对本案又有什么看法?

一位对电信行业颇有研究的咨询公司顾问对《it时代周刊》记者说,“从整个案子的进展可以看出,辩方律师只能抓住一些小细节大做文章,利用3人的弱势地位引起舆论的同情。华为一直是一个比较低调的企业,如果没有事实依据,肯定是不会报案的。”

而华为在舆论上则颇为吃亏,处在很不利的地位。“媒体和大部分读者都对有关高技术所知甚少,侵权事实太过艰深,而辩方律师所称种种疑点却很容易理解。国人一向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却有‘光靠感情就判断是非’的传统,他们看到3个青年已经关了2年,可能还要再受煎熬,当然要施以同情。”

通信专家项立刚对《it时代周刊》分析道,这件事可以反映出员工对商业竞争、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不够,“要是我不带任何倾向的猜测,我以为这些员工是有问题的。因为中国人经常这样认为,这没事,反正也没证据。”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缺乏有效的外部法律环境(如《商业秘密法》),“企业里,成团队的员工出走都是有的”,导致知识产权维权相当艰难。

还有业内人士这样向《it时代周刊》表示:“这个案子最重要是证据确凿,偷窃的基本事实摆在那里,否则早就被有的公司和辩方律师折腾出别的结果了。”“这个案子的判决对保护高科技企业的生存环境非常重要,因为技术资料复制非常容易,产生第一份可能花费亿万,但制造第二份的成本就近乎于零。如果不进行公正的判决,以后谁还愿意花大笔钱来搞科研?”

“我相信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公正客观的,”魏军对《it时代周刊》郑重表示:“我希望这个案子能成为一个范例,作为法官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衡量的一个参考。”“法律是为高科技企业保驾护航的,可以说,这个案子给那些正在铤而走险的人或者想要铤而走险的人一个震慑。”

拨开云雾见青天,当所有疑虑与质疑被一一揭开之时,也就是此案最终尘埃落地之日。